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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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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15:01:56 来源:其它
\"陕西成人高考视频号\"
作者:邹老师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有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条文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本、专科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继续教育学院或学校所属的函授站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按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新生因出国、患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在校学习,或入学因请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两周及以上,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以1年为期。新生参军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以上均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应随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履行请假手续,申请暂缓注册。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给予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专业与转学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在校学习形式有业余和函授两种。标准学制为:高起本为5年、高起专为2.5年、专升本为2.5年,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标准学制4年。对在校参军入伍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视情况而定,学籍保留至退役后2年。

  第九条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保留学籍、休学等时间均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入学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校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综合考虑学生兴趣爱好及特长、未来发展等,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在校学习期间,学校提供一次校内转专业机会。转专业时间一般安排在入校学习第1学年的第二学期。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结合自身兴趣爱好及特长等实际情况,申请校内转专业。

  (一)确有特殊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因患病等身体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校内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已有过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第十二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并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学校按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课程和实习、实验、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习,按时完成作业和参加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一般采用考试形式,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试安排在函授站或校本部进行,一般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

  毕业设计(论文)采取审阅毕业设计(论文)和答辩方式进行考核。

  实习、实验和课程设计等采用平时考查和审阅报告(设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按五级分制评定成绩并要写出毕业设计(论文)评语。

  第十六条 考试课程的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比例一般为10~30%。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及时完成作业,认真参加设计和实验。凡面授期间累计缺课或缺作业达到规定的三分之一或缺做实验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以“0”分计。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按要求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若有特殊情况,可申请办理课程缓考。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不得申请缓考。缓考课程随该课程补考时一并进行,成绩登记与期末考试相同。

  第十九条 凡没有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未参加考试者,该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计,本人必须做检讨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毕业前有一次补考机会。

  第二十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0”。一般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方可由本人申请,给予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或重修机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及格的课程,有两次补考机会,第1次补考时间安排在下学期初进行,第二次补考在所有课程结束后进行。

  第二十二条 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进行教学的,每学期按一门课程算,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环节如单独考核时,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德育考查,采用自我鉴定,函授站写出鉴定评语,学校审核的办法进行,并将评语装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保留学籍、休学、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在校学习或需暂停学业时,可申请保留学籍或休学,并办理离校手续。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应按时申请复学,办理复学手续。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和复学时,须经学院学籍管理部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时间不得超过2年,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若需参加高考报名,应提前申请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一般应由本人于当学期开学第二周前,提出复学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复查合格,办理复学手续,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育教学活动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开学逾期两周不报到或不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七)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明确规定应退学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需经学籍管理部报院长审批,并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对退学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学生退学后,不得申请恢复学籍。

  第七章 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九条 考勤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并主动接受考勤。

  对集中面授、平时辅导、实践教学及复习考试等环节均要进行考勤,考勤由班主任负责。

  学生考勤情况是评选“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纪律

  学生因事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及时向函授站请假。

  学生因病请假,须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函授站请假。

  学生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得事后补假和续假。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

  第三十一条 凡未请假、请假未批准或逾期的,按旷课论。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授予“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纪及违规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期为12个月。处分期内表现良好,无其他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由本人提交申请,由处分部门结合处分期限内表现情况,可按期解除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50学时及以上的,给予退学处理。

  各教学班级应及时审核汇总学生请假及教师考勤记录等,并于每学期最后一周对旷课累计学时达到规定的学生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内有进步表现者,可提前解除,但不得少于半年;经教育不改者,将劝其退学或依据规定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对退学处理和开除学籍的学生须报学院院长批准。

  第四十条 拟处理决定经院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由学院及时书面告知拟被处理学生。学生若有异议,在接到拟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可提出书面申辩。

  学生对处分决定或退学处理等有异议时,可按申诉处理相关规定进行申诉,在申诉期内未提交书面申诉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由学院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并在教育部学信网平台上注销其学籍。

  第四十一条 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档案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授位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同时通过学位英语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及毕业设计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按照学校学士学位相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修完规定的课程,但由于个别课程成绩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下一学年内申请补修原不及格课程,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换发毕业证书时须交回结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凡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原则上不予变更。学生需要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学籍管理部审核批准后,予以变更。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纸质照片用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制作,电子图像信息用于学历电子注册查询。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只能办理一次,不能补发。若遗失或者损坏,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登报遗失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籍管理部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按规定进行网上电子注册,并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 学校每学年按要求在学信网对在籍本、专科生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对当年毕业生进行学历电子注册,学生实名注册后可登录学信网查询个人学历信息。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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